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42號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前夫乙○○結婚數年,因乙○○精蟲數不足,致未能懷孕生子,詎乙○○竟趁原告不識字,以偽造文書之手段,在台北市龍安婦產科院長協助下,報領一名棄嬰(即被告),謊報登記為原告親生之女。原告與乙○○於66年間離婚,兩造即未曾往來。原告嗣與訴外人 王慶洲 再婚,並生下二名女兒,因父親於97年1月6日死亡,在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原告所生二名女兒在戶籍上登記為二女、三女,始發現乙○○謊報原告為被告生母之事實。被告確非原告所生,兩造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該不確定之法律關係,影響原告私法上之身分權,有以判決除去之必要,為此,求命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事實,並不爭執。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原告與被告於98年5月27日在柯滄銘婦產科接受DNA血緣關係鑑定,鑑定結果顯示,兩人並無母女血緣關係,此有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足參(見本院卷第20-21頁),堪認被告確非原告所生。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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