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被告於偵查中均已清楚交代擔任ATM提款機車手之來龍去脈,詳實告知,並亦坦誠犯行(詳見起訴書)。(二)被告為配合 鈞長 釐清案情,亦供出詐欺集團洗錢管道,使鈞長得以查扣犯罪所得(詳見起訴書)。
(三)被告原本在龍潭鄉工業區的中華映像館上班,從事技術員,因家裡年邁父親被從事二十幾年的公司惡性倒閉,卻得不到任何賠償與保障,母親又因長期需要被告陪同至林口長庚醫院定期拿藥複診,再加上被告身邊又有一幼子,從小都處於單親家庭並無母親在身旁照料,都是被告與家中母親照顧,家中父母親年紀已高,父母親整天擔心家中生計,被告是否承擔的下去?父母親又勉強向親友批些乾貨,每天一大早推著小攤子往市場販賣,賺取微薄收入,被告心中不忍,年邁的父母親,二位原本身體狀況就已經不好又堅持,日曬雨淋幫忙被告減輕家中負擔,被告每天處理完幼子之事,就陪著父母親至市場擺攤子(維持家計),被告被捕入所至今收押禁見已3個多月無法與家中聯繫,更無法得知家中實際狀況如何,被告被收押禁見至今一直擔心家裡年邁的父母親與幼子,家中也真的需要被告回去安頓一切,更不可能放棄親情而選擇逃亡。被告自被拘提到案迄今無不以懺悔的心情來自我反省,每當想起家中尚有年邁父母親需要為了加計擔憂,又有一幼子需照料,被告心情頓時惶恐不安,惟今被告已坦誠犯行,面對司法審判,鈞長也已起訴在案,羈押禁見之理由顯已消滅,故懇請鈞長法外施恩,撤銷被告羈押並准予交保候傳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共同違反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6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而前揭羈押理由之情狀仍然存在,是被告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情,與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規範目的,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尚難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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