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四О號
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廷鈺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三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甲○○所為係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罪嫌云云,固非無據。惟查專利法業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修正公布刪除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規定,於同年0月000日生效,被告等行為後專利法既已廢止其刑罰部分,依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