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八一號、第七四二五號),及移被告丙○○部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