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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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