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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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6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即反訴原告甲○○反訴離婚附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即反訴原告甲○○應於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陸仟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反訴離婚附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而應就原告即反訴被告乙○○名下坐落臺南縣○○鄉○○段469-1、469-8、561號土地及臺南縣○○鄉○○段68建號建物(即臺南縣六甲村中山路16號)鑑定於被告即反訴原告甲○○提起反訴離婚附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時即民國96年1月4日時之價值,惟迄今仍未繳納鑑定費用(經本院電詢鑑定費用為新臺幣6,000元),有梁瑞庭建築師事務所96年12月25日報告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如未依本院命令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就離婚反訴部分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種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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