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6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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