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兩造自民國七十六年間結婚後居住於台北縣○○鎮○○○路住所十餘年,嗣後○居○鎮○○路○○○巷○○號住處,原告於十月前始自行遷居於桃園縣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是應認兩造之住所地為台北縣○○鎮○○路○○○巷○○號,又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以被告自六、七年起沈迷賭博,又曾在八十五年起至九十年間數次持刀要砍殺原告等為離婚之理由,是本件訴之原因事實亦係發生於兩造之上開住所地,是本件應專屬於兩造之住所地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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