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簡字第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鄭文勝
陳品菖
被 告 王照民 即 王文俊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文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文俊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
但書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9,932元。嗣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
18日言詞辯論期日(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更正訴之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
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係減少請求利息金額
,及因被告已聲請限定繼承,故更正聲明在被告繼承被繼承
人遺產範圍內負給付義務,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文俊(下稱王文俊)於民國
93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
發貸款額度為15萬元,依約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14.9%計算
,王文俊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詎王文
俊自94年6月21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截至103年10月30日止
消費記帳尚餘35萬1,226元,及其中14萬6,917元自103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未按期
給付,而此借款經原告取得本金及部分利息共15萬1,294元
(計算式:本金15萬元+利息1,294元=15萬1,294元)之執
行名義,本件係請求計算至103年10月30日止,剩餘之利息
共19萬8,261元(下稱系爭債務)。嗣王文俊已於96年4月11
日死亡,由其子即被告繼承,然被告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聲請限定繼承,爰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曾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且被繼承人王文俊於96
年便已死亡,對於原告利息計算之期間有爭執。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
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1個月以上3個月以
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
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繼承人依前條第2項規定呈報法院
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
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98年6月10日修正公佈前之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1156
條、第1157條,民法第116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地院96年度繼字第903號家
事裁定、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
帳務查詢明細、臺南地院101年12月11日南院勤101司執合字
第54219號債權憑證、沖償明細、帳單等件為證(見臺南地
院103年度南簡字第1196號卷宗第7至14頁、本院卷第11至28
頁),被告對王文俊欠款之事實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
被告抗辯王文俊96年即已死亡,原告利息計算之期間有誤云
云,然借貸契約既已成立,契約當事人死亡其權利義務則由
繼承人繼受,故利息之計算本不因借款人死亡而停止,被告
此處所辯,顯有誤認。又按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仍應繼承被
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度,負償還
責任,即限定繼承人非無債務,僅其責任有限而已。限定繼
承債權人,得就債權全額為裁判上及裁判外一切請求。惟債
權人起訴請求,法院應為保留的給付(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
給付)之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58號判決意旨參
照)。從而,被繼承人王文俊於96年4月11日死亡,被告為
其法定繼承人,已如前述,而系爭債務亦非專屬性債務,故
被繼承人王文俊對原告所負系爭債務,揆諸前揭規定,仍應
由被告於繼承王文俊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準此,原告
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
文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