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凱浩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