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債權人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志忠 上列債權人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森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票(貨)款部份之利息起算日究係依附表所示日期抑或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貨款85550元部分,依民法203條債務利率未經約定之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請確認該貨款之利率或其他請求基礎。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