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14號抗告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108年度交字第1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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