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賴麗珍
林麗真 陳虹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萬5,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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