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趙甘羅
朱立倫 翁漢璋 江維仁 江美荷 莊京憲 王亞雯 范文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千華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項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起訴部分,由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各自負擔;關於翁漢璋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餘由翁漢璋負擔;關於莊京憲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莊京憲負擔;關於王亞雯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王亞雯負擔;關於范文駿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范文駿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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