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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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10號債權人名人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伯期 代理人 郁大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宏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徐宏鈞坐落於高雄○○○區○○○路○○號10樓之3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