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59號原告 林宏文
林宜洲 林耀華 林文祥 被告 林宜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58號、第478號、106年度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宜福被訴侵占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58號、第478號、
106年度易字第28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判處罪刑在案,而原告林宏文、林宜洲、林耀華、林文祥等人係於同年12月2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有被告林宜福上開侵占案件之106年12月14日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收狀戳1枚附卷可稽,則原告既係於上開侵占案件辯論終結後、當事人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判決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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