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8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羅國秀
相 對 人 陳千秋
相 對 人 羅國松
相 對 人 羅國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及撤銷贈與行為與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查相對人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鶯歌區
、高雄市美濃區、臺北市文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臺灣新北、橋頭、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
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