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 邱蘇瑞 𥕥
乙○○丙○○丁○○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蔡奇秀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