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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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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