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訴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 邱炫嘉
被 告 黃碧
被 告 黃明詳
被 告 黃美麗
被 告 黃勝前
被 告 黃良榮
被 告 黃慧娥
被 告 黃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 黃保安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
按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碧前積欠原告如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
87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載之新臺幣(下同)37萬
6324元及利息等,尚未清償。而被告繼承訴外人黃保安(
105年2月2日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公同共有,
且被告黃碧名下復無其他財產可供取償,因被告黃碧尚
未為遺產之分割,致原告無法執行被告黃碧所繼承之上開
財產,被告黃碧既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
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債權人之
地位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見本
院卷第7頁至第9頁)、本院106年5月22日106年司執維
字第43626號函(見本院卷第1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高雄市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105年度寮地字第014550號登
記案全卷影本含被繼承人黃保安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查詢
結果及謄本、被繼承人黃保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
第91頁至第113頁)、附表一編號7房屋稅籍資料(見本院
卷第170頁)可稽,堪認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依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之旨趣推之,
尚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
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
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皆得由債權人代位行
使。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同法第1151
條、第1164條規定甚明。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
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
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按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且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
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
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
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
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經查,被告黃碧為黃保安
之繼承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而代
位被告黃碧就附表之不動產,請求為分割遺產等情,業如
前述,且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不
能分割之事實,則原告基於代位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請
求分割為分別共有,自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1164條請求被告應就如附
表一所示之財產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保安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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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坐落│權利內容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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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37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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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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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26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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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全部│
├──┼───┼──────────────────┼──────────┤
│5│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1/4│
├──┼───┼──────────────────┼──────────┤
│6│房屋│高雄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所有權權利範圍│
│││:高雄市○○區○○里○○鄰○○街○○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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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高雄市○○區○○里000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稅籍編號:00000000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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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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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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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碧│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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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明詳│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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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美麗│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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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勝前│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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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良榮│7分之1│
├──┼─────┼─────┤
│6│黃慧娥│7分之1│
├──┼─────┼─────┤
│7│黃宜雯│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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