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訴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邱炫嘉
被   告 黃碧
被   告  黃明詳
被   告  黃美麗
被   告  黃勝前
被   告  黃良榮
被   告  黃慧娥
被   告  黃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 黃保安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
按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碧前積欠原告如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
87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載之新臺幣(下同)37萬
6324元及利息等,尚未清償。而被告繼承訴外人黃保安(
105年2月2日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公同共有,
且被告黃碧名下復無其他財產可供取償,因被告黃碧尚
未為遺產之分割,致原告無法執行被告黃碧所繼承之上開
財產,被告黃碧既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
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債權人之
地位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見本
院卷第7頁至第9頁)、本院106年5月22日106年司執維
字第43626號函(見本院卷第1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高雄市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105年度寮地字第014550號登
記案全卷影本含被繼承人黃保安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查詢
結果及謄本、被繼承人黃保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
第91頁至第113頁)、附表一編號7房屋稅籍資料(見本院
卷第170頁)可稽,堪認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依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之旨趣推之,
尚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
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
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皆得由債權人代位行
使。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同法第1151
條、第1164條規定甚明。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
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
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按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且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
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
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
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
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經查,被告黃碧為黃保安
之繼承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而代
位被告黃碧就附表之不動產,請求為分割遺產等情,業如
前述,且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不
能分割之事實,則原告基於代位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請
求分割為分別共有,自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1164條請求被告應就如附
表一所示之財產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保安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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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坐落│權利內容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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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37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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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全部│
├──┼───┼──────────────────┼──────────┤
│3│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264/1000│
├──┼───┼──────────────────┼──────────┤
│4│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全部│
├──┼───┼──────────────────┼──────────┤
│5│土地│高雄市○○區○○段○○○○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1/4│
├──┼───┼──────────────────┼──────────┤
│6│房屋│高雄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所有權權利範圍│
│││:高雄市○○區○○里○○鄰○○街○○號)│全部│
├──┼───┼──────────────────┼──────────┤
│7│房屋│高雄市○○區○○里000號│所有權權利範圍│
│││(稅籍編號:00000000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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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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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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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碧│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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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明詳│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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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美麗│7分之1│
├──┼─────┼─────┤
│4│黃勝前│7分之1│
├──┼─────┼─────┤
│5│黃良榮│7分之1│
├──┼─────┼─────┤
│6│黃慧娥│7分之1│
├──┼─────┼─────┤
│7│黃宜雯│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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