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7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孫
趙順雌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53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