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2號
原 告 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