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