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穎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穎平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被告竊得物品之總價值更正為「新臺幣468元」外(聲請書誤載為637元),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參酌被告短時間內第二次行竊為警查獲乙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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