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家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增列:「甲○○於101年6月間,因妨害性自主
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宣告入監執行,並於104年1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
㈡證據部分增列:「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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