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謝惠雅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7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謝惠雅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茲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為鄰居關係、影響告訴人心理之程度、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為前開言語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