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5號聲請人 黃華玲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守平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本件裁判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永康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准予全部扶助)為憑,尚可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且本件聲請非顯無許可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揆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