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司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司偉傑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司偉傑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合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質,並其犯罪性格,及其他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