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更正證明書內聲請人正確姓名。
(二)補繳送達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賴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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