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