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91,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