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師
周金城 律師 彭若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萬1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136元,除已繳4萬5226元外,其餘13萬091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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