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64號聲請人大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粧 相對人金達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台端聲請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繳納聲請費為貳仟元)
二、相對人金達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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