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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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9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劉志清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賦瑾 、 林浚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謝賦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