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上訴人偉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威志 被上訴人 黃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有關附表註記☆支票部分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被訴偽造附表註記☆支票部分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註記☆支票部分,僅諭知「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被訴偽造附表註記☆支票部分撤銷。」等語;惟查:
(一)本件被上訴人黃美子被訴偽造附表註記☆支票部分之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且並未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事由。原審刑事判決就此等起訴範圍漏未判決,卻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偉銡實業有限公司關於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所述,難認合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被訴偽造附表註記☆支票部分撤銷,由原審另就刑事訴訟漏判部分補充判決後,依法續為處理。
(二)本院就此部分判決之理由欄二第7行、第8行已記載「由原審就刑事訴訟漏判部分補充判決後,依法處理。」等語,且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既經原審為終局判決而脫離繫屬,自應由本院將前開撤銷部分諭知發回原審,俾使該部分能再行繫屬原審。是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前開諭知,當有顯然錯誤之情,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附表註:如有⊙表示刑事案件判決有罪;如有△表示刑事案件判決無罪;如有☆表示刑事案件漏判。
┌────────────────┬───────────┐│支票本UC0000000~UC0000000部分││├──┬─────────────┤備註││編號│支票號碼││├──┼─────────────┼───────────┤│1│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2│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3│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3│├──┼─────────────┼───────────┤│4│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4│├──┼─────────────┼───────────┤│5│UC0000000│☆│├──┼─────────────┼───────────┤│6│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5│├──┼─────────────┼───────────┤│7│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6│├──┼─────────────┼───────────┤│8│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7│├──┼─────────────┼───────────┤│9│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8│├──┼─────────────┼───────────┤│10│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9│├──┼─────────────┼───────────┤│11│UC0000000│☆│└──┴─────────────┴───────────┘┌────────────────┬───────────┐│支票本UC0000000~UC0000000部分││├──┬─────────────┤備註││編號│支票號碼││├──┼─────────────┼───────────┤│12│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0│├──┼─────────────┼───────────┤│13│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1│├──┼─────────────┼───────────┤│14│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2│├──┼─────────────┼───────────┤│15│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3│├──┼─────────────┼───────────┤│16│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4│├──┼─────────────┼───────────┤│17│UC0000000│☆│├──┼─────────────┼───────────┤│18│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5│└──┴─────────────┴───────────┘┌────────────────┬───────────┐│支票本UC0000000~UC0000000部分││├──┬─────────────┤備註││編號│支票號碼││├──┼─────────────┼───────────┤│19│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6│├──┼─────────────┼───────────┤│20│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7│├──┼─────────────┼───────────┤│21│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8│├──┼─────────────┼───────────┤│22│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9│├──┼─────────────┼───────────┤│23│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0│├──┼─────────────┼───────────┤│24│UC0000000│☆│├──┼─────────────┼───────────┤│25│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21│├──┼─────────────┼───────────┤│26│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22│├──┼─────────────┼───────────┤│27│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23│├──┼─────────────┼───────────┤│28│UC0000000│☆│├──┼─────────────┼───────────┤│29│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24│├──┼─────────────┼───────────┤│30│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5│├──┼─────────────┼───────────┤│31│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6│├──┼─────────────┼───────────┤│32│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7│├──┼─────────────┼───────────┤│33│UC0000000│☆│├──┼─────────────┼───────────┤│34│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8│├──┼─────────────┼───────────┤│35│UC0000000│☆│├──┼─────────────┼───────────┤│36│UC0000000│☆│├──┼─────────────┼───────────┤│37│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9│├──┼─────────────┼───────────┤│38│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30│├──┼─────────────┼───────────┤│39│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31│├──┼─────────────┼───────────┤│40│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32│├──┼─────────────┼───────────┤│41│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33│├──┼─────────────┼───────────┤│42│UC0000000│☆│├──┼─────────────┼───────────┤│43│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34│├──┼─────────────┼───────────┤│44│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35│├──┼─────────────┼───────────┤│45│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36│├──┼─────────────┼───────────┤│46│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37│├──┼─────────────┼───────────┤│47│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38│├──┼─────────────┼───────────┤│48│UC0000000│☆│├──┼─────────────┼───────────┤│49│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39│├──┼─────────────┼───────────┤│50│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40│├──┼─────────────┼───────────┤│51│UC0000000│⊙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41│├──┼─────────────┼───────────┤│52│U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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