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黃天儀被告周德坤選任辯護人李百峯律師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