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秀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速偵字第7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紅包袋5個、簽單5張、電子計算機1台、錄音機1台(含錄音帶1捲),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秀桂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7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8月27日確定,103年8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紅包袋5個、簽單5張、電子計算機1台、錄音機1台(詳102年度保管字第1069號扣押物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2年8月14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7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8月27日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表
1張、紅包袋5個、簽單5張、電子計算機1台、錄音機1台(含錄音帶1捲),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 陳明 在卷。揆諸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宏偉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