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3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羅玠琦
被 告 李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368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1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