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宗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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