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93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邱天夫 債務人包本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