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陳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昆山陳昆正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所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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