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楊絮 如被告 陳國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萬2,73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