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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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76號
被   告  邱錫湖
上列原告 張繼仁 與被告邱錫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墊支其提解到庭費用新臺幣貳仟
捌佰參拾元,逾期不補正,即生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之效
果。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被告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預納提解被告
到庭費用新臺幣2,83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
茲因行言詞辯論需要,有提解被告到場以為訴訟進行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通知被告墊支上開提解費用。如被告逾期
不為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依法視為合意停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簡 字第 2776 號裁定(109.05.20)[撤回]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簡 字第 2776 號裁定(109.06.04)[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2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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