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宜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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