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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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365號
上訴人即被告 詹益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誌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51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