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宇延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60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竹簡字第990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被告蕭宇延因心儀某位住在告訴人 林朝宗 所有並管理,位於新竹市○○○街00號大樓內之租客,於民國111年7月1日7時41分許,至該處外面徘徊等待,因久未見該名女子下樓,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趁其他住戶進入大樓門未關上之際,未經該大樓住戶之同意,進入林朝宗所有之上開大樓內,循樓梯走上至6樓各戶察看後,因未見該名女子之後復下樓離去。嗣因其他住戶發覺有異告知林朝宗,經調閱監視器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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