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劉天成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欽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