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8號聲請人 孔令正 (即 孔祥善 之繼承人)
孔令誠 (即孔祥善之繼承人)
孔令修 (即孔祥善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孔祥善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2、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3、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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