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65號債權人竣華興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貨款?㈠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㈡若係主張貨款:
1、釋明請求金額2,016,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2、經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3、已屆兩造約定給付貨款日期?
4、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5、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二、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