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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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孟庭 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查得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並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3月29日、111年8月29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以附表所示之內容處分清算財團財產,嗣因債務人有保險事故發生而有如附表編號14所示得請領之理賠金,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另本院已於111年12月21日以新院玉民寶109司執消債清38字第045483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編號14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